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的规定  

2022-05-24

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应符合灌溉和排洪(涝)要求,并有效控制地下水位。
2.承担城乡供水任务的灌溉、供水工程布置和设计应满足供水和灌溉要求。
3.承担排洪(涝)任务的灌、排水工程布置和设计应同时满足灌溉和排洪(涝)要求。
4.山区、丘陵区灌区应遵循高水高用、低水低用的原则,采用“长藤节瓜”式的灌溉系统,并宜利用天然河道与沟溪布置排水系统。
5.平原地区灌溉和排水渠道系宜分开布置;可能产生盐碱化的平原灌区,灌排渠系论证可接合使用,但应控制渠沟蓄水位和蓄水时间。
6沿江、滨湖、圩垸灌区,应采取联圩并垸、整治河道、修筑堤防涵闸、分洪蓄涝等工程措施,按照蓄泄并举、内外水分开、高低水分排、自排提排结合和灌排分开的原则,设置灌、排系统和必要的截渗工程。
圩垸灌区宜利用湖泊、河网等作为蓄涝区。蓄涝水面率可取排水区面积的5%~10%,设计蓄涝水位可取排水地面以下0.2m~0.3m,起蓄水位可低于地面1m~2m。
7.滨海感潮灌区应在布置灌排渠系的同时,经技术经济论证设置必要的挡潮、防洪海塘、涵闸及截渗、排水、蓄淡压咸工程。
8灌区内排水分区以及排水工程的布置应与承泄区相协调,并应结合承泄区对水质的要求,采取高水高排、低水低排的原则,排水干沟与承泄河道的交角宜为30°~60°,排水承泄区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淀。
9.灌区干、支渠及以下固定渠道应根据地形、地质、水源和承泄区条件,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,择优确定布置形式。
10.灌溉渠道泄、退水设施应接合地形条件、渠道流量分级和交叉建筑物位置等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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